【 服務對象 】
1.經縣市政府評估有安置必要性,且符合機構照顧條件之0-2歲嬰幼兒
2.受縣市政府監護或保護之兒童,或為脆弱家庭因故無法留養家中之子女,經縣市政府轉介有出養必要者
3.居住於台灣本島且欲收養兒童之本國人家庭
4.居住於非台灣地區,透過國際合作機構推薦之合格收養家庭
【 服務內容 】
▌安置照顧服務
1.為有安置需求的嬰幼兒,提供穩定的照顧環境,以確保其安全及健康成長的權益。
2.定期為安置童進行各項發展之綜合性評估及提供特殊需求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3.依安置童月齡提供適齡、適性之活動,增加安置童學習刺激之機會,落實安置童之社會權與教育權。
4.與縣市政府合作協助安置童返回原生家庭、其他安置處遇的準備或協助出養分離失落的調適,提供諮商資源及支持性輔導服務。
▌收出養媒合服務
1.協助0至10歲經社政評估有出養必要性者,提供出養準備及專業媒合服務,為兒少尋找一個安全穩定的永久性安置。
2.提供國內、外家庭收養服務,為收養家庭提供準備教育、審查評估及媒合服務,提供收養家庭獲得適當的支持與協助。
3.針對已成功收養之家庭提供後續追蹤關懷,辦理分區團體及親職教育,提供收養後支持性服務及尋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