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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剝削?


性剝削的定義:在性關係上的剝削行為,可以延伸為用各種形式或方法使一個人從性主體轉變成性客體或失去性自主與身體權,亦即使用他人的身體,卻不給予對等的補償。兒童與青少年因為身心發育未臻成熟,很容易成為性剝削的對象,而造成其身心創傷與價值觀偏差等影響,其中兒童及少年常見的性剝削方式包括:

 

  • 使兒童或少年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利用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 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什麼是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之態樣,分為性剝削、勞力剝削與器官摘除三種類型。如果被害人(含本國人)18 歲以上,且加害人主觀上具有剝削被害人之目的,客觀上具有不法手段及人流處置之行為,即構成人口販運罪;另未滿 18 歲的人(含本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而與報酬明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加害人僅需具有剝削目的及人流處置行為,即成立人口販運罪。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口販運」行為係指:

 

  • 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 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 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 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